关务署说明,我国自99年5月20日起,对自中国大陆产制进口供工业用含量纯度为70%-80%之过氧化苯甲酰产品课徵反倾销税,105年3月14日公告继续课徵,110年3月10日公告进行第2次落日调查,经财政部及经济部调查结果,认定倾销及产业损害可能因停止课徵反倾销税而继续或再发生,另依经济部提供谘询意见,无充分证据显示继续採行反倾销措施,对国家整体经济利益有明显之负面效果。
关务署进一步说明,我国厂商进口涉案货物时,须提交个别厂商生产制造并直接出口至我国之相关进口证明资料,经海关审核后,方得适用个别厂商税率,否则将依其他厂商较高税率课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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