迩来常接获民眾来电询问110年度出售未上市柜股票应如何计算交易所得,该局说明,个人交易未上市柜股票(符合规定国内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股票除外)所得之计算方式如下:
一、提供实际成交价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实际成交价格,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证券交易税及手续费)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二、已提供或稽徵机关已查得交易时之实际成交价格,但无法证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所得额。
三、未能提供交易时之实际成交价格,以交割日前一年内最近一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每股净值(交割日前一年内无前开财务报告者 ,以交割日公司资产每股净值)计算收入,再按该收入之75%计算所得额。
四、稽徵机关查得之实际所得额较前述计算之所得额为高者,将依查得资料核计。
该局进一步说明,个人未上市柜股票交易所得计入基本所得额课税规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于今年(111年)5月申报110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申报时应填写「个人所得基本税额申报表」申报基本税额,并检附收、付款纪录、证券交易税缴款书、买卖契约书或其他足资证明之文件,供稽徵机关查核认定,提醒纳税义务人,如于110年1月1日起有未上市柜股票交易所得,务请记得依规定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申报纳税,以免因漏报或短报所得而遭补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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