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碧涵遭诉在2018年担任台湾戏曲学院民俗技艺学系专任副教授时,填写不实的授课钟点费涉嫌偽造文书罪,但台湾高等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认为陈填写的文件并没有造成戏曲学院审核课程授课起、迄时间、地点的正确性,造成任何损害,判决无罪确定。

检方起诉指控,陈将2018年3月26日下午在新北市新店区宝中路进行之课程,改在4月20日星期五13时至17时,在新北市板桥区进行完毕,但却告知在「3月26日星期一」,以不实内容让助理登载后,送主任核章而行使,确有行使业务上登载不实文书之犯意。

高院认为,陈的助理证称,该课程只要4小时即可核销,其因为觉得课程较像文科,故拆成2节课分2次,而陈当时担任副校长,行程忙碌,在其提示上面有两大格的单据后,陈就告知课程日期并签名,赶赴其他行程,只属过失所为,且无证据证明陈犯行,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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