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翁茂锺的笔记本意外揭发了台湾司法丑陋的一面,高检署发现当年银行经理诸庆恩被诉偽造文书案恐有冤情,为已亡故的他声请再审,但遭台湾高等法院驳回,检提抗告后,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应提非常上诉,驳回抗告确定。

最高法院认为,原第二审关于诸庆恩部分经第三审判决撤销而不存在,不得以该被撤销而不存在的判决作为声请再审的对象;依释字第135号及271号解释意旨,未依循非常上诉程序救济,回復原第二审有罪判决,无法径行对不存在的有罪判决声请再审。

最高法院指出,检方对于再审被驳回部分提抗告,依旧法是不得上诉到第三审法院的案件,依刑事诉讼规定,对该判决声请再审的裁定也不可以抗告到第三审,最高法院认为检方抗告为法律不允许,驳回检方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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