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委会指出,虽然这次增列专业理事不予修法,惟仍鼓励农会能朝该方向精进。农委会将持续广纳各界提供之意见,包括农会选举制度之改革、一户一会员限制、提高女性选任人员比例、青农不易加入会员问题、选任人员职能资格提升等,通盘检讨,使农会更符合人民团体自治及民主精神,达到服务农民之宗旨。
农委会说明,农会依《农会法》成立并赋予其多项任务,为公益社团法人,举办事业享有政府多项赋税优惠,接受政府委托执行农业政策,并参与农产运销公司、全国农业金库等经营权,广涉公共事务,且为农会体系最高层级之组织,应伙同所有农会配合农业政策及协助各地农业发展,不应仅限于自身营运收益之成长。
农委会指出,对于涉及农产品贸易、产销调节、资讯整合、教育训练等,应配合政府带领所有农会共同开创农业新局,充分发挥整合、开拓、研发、创新等上位组织之功能。
农委会表示,《农会法》自1985年增订贿选刑度与罚则以来,歷经37年未曾修正,而歷届农会选举贿选案件仍层出不穷,可见《农会法》针对贿选的刑度与罚则过低,已无法产生吓阻作用;另犯农会贿选罪因现行规定刑度低,宣告缓刑后仍得继续任职农会,将会使贿选者产生得益效果,一向被外界批评,影响农会形象。
农委会指出,这次《农会法》第47条之1及第47条之2的修正,旨在遏止部分农会选举之贿选行为,希望藉提高贿选之刑度与罚则,防止投机者进入侵蚀农会,并维持农会选举公正性。
农委会强调,原预告草案修正现行第47条之4第4项轻罪豁免之但书规定,仅得继续任职至届满,经审慎检讨后,以不溯及既往方向修法;由于本次修正提高刑度为3年以上7年以下之规定,倘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并公布施行后,未来贿选将无从受缓刑宣告或判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罚金,符合农委会修法遏止农会贿选端正选风之政策,以维持农会选举公平、公正性,选贤与能使农会发展向上提升为各界所期待。
农委会指出,农会肩负执行农业政策任务,与其他人民团体有别,农会员工素质对农会经营及农业政策之推动执行是否到位影响甚鉅,现行农会统一考试,由中华民国农会办理,其考试委员会委员由上级农会及少数基层农会总干事担任,结构单一,应导入其他领域之专业委员参与考试制度之规划,将由政府订定农会统一考训办法,明确规范考训之资格、作业流程、科目计分基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引导考训方向强化人力素质以符合服务农民需要,发挥农会执行政策及落实照顾农民的功能,并可强化考试公信力,协助农会因应社会快速变迁与多元发展的步调,招募人才及提升农会人力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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