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梁鸿达在1995年担任职训局国会联络人时,受外劳仲介业者25万5000元贿款,让案件能经劳委会职训局儘速办理,案经最高法院9次撤销后,台湾高等法院更九审认为罪证不足,将梁男改判无罪。
此外,检方起诉梁鸿达的涉犯贪污治罪条例关于图利未遂犯,但该法2000年11月9日已经删除,此部分免诉。检不服可上诉。
本案高院更八审认定,梁鸿达担任国会联络人依行政惯例,其得以民意代表关于申请外劳案件请托儘快处理事务的名义,向职训局承办人员了解进度,并要求相关承办人员依例赶办,而相关之承办人均会配合,依将梁男依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判刑4年、褫夺公权2年,上诉后,最高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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