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法规有「扩大强制纳保范围、诚实纳保,及协助职灾劳工安置适当工作」三大变革,协助企业及劳工了解相关罚则及注意事项,避免劳资争议。

德勤商务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陈彦勋表示,设置并确实执行完善的劳动法令遵循制度及与员工约定合法劳动条件,是近年各公司企业及主管机关特别关注的议题。新法将过去分散在不同法规的职业灾害相关规定统整,并规定企业须遵循相关法律义务,各公司企业需要审慎应对。

另外,公司企业往往于新旧法规交替之际,容易因为不熟稔相关规定而有所疏漏,导致受主管机关裁罚,甚至遭公布单位名称及负责人姓名,对企业名誉维护系属不利。建议企业应于建置劳动法令遵循制度及订定劳动条件前先与律师及法律顾问进行谘询,藉此熟悉相关注意事项及法律义务,方能有效减少劳动纠纷所产生之额外成本。

由于新法即将上路,企业应留意三大重点,首先是扩大纳保范围,凡受雇于登记有案事业单位劳工,不论雇用人数,新法全部纳入强制加保对象,并按不同就业型态,提供多元加保管道;针对受雇于自然人雇主劳工,或实际从事劳动人员,提供简便加保措施,使劳工得依其实际劳动关系加保。倘投保单位未依规定为劳工办理投保手续,将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第96条)并公布事业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第100条)。如劳工遭遇职业伤病请领保险给付者,劳保局将令投保单位限期缴纳其应纳金额(第36条)。

第二重点为提升整体保障。新法施行后,月投保薪资上限将由新台币4万5,800元提高至7万2,800元,下限同基本工资(111年为25,250元)。新法并增进各项给付权益,包含扩大医疗给付范围,将全民健康保险给付之特殊材料自付差额纳入给付范围外,伤病给付前2个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资100%发给,第3个月起发给70%,以保障劳工遭遇职业伤病而不能工作期间的经济生活安全。另增列部分失能年金,及失能、遗属年金皆改按投保薪资一定比率发给,不再按年资计算,以强化对年资较短劳工的权益保障。

为简化申报作业,劳保局并修正相关之申报书表,未来投保单位于申报新进劳工加保时,须依劳工实际月薪资总额填报,届时劳保局将依各分级表之规定,将劳工之劳(就)保及职保之投保薪资自动归级至正确等级。为此,陈彦勋特别提醒,投保单位如将劳工之投保薪资金额以多报少或以少报多或将保险费违法转嫁劳工负担,将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第97、98条),亦适用公布事业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之规定(第100条)。

第三则是整合职业灾害预防与重建业务。新法除成立财团法人职业灾害预防及重建中心统筹办理职业灾害预防与重建业务外,并订有若干落实职业灾害预防措施,包含扩大办理从事特定有害作业之劳工预防职业病健康检查,对于曾从事有害作业者于转换工作或离职退保后,提供健康追踪检查等。

此外,新法为协助职灾劳工儘速重返职场,雇主或职业灾害劳工得向主管机关认可之职能復健专业机构提出申请,协助拟订復工计画。职业灾害劳工结束医疗后,雇主即应依所订復工计画协助劳工恢復原工作。当发生无法恢復原工作之情形,经劳雇双方协议,即应按健康状况及能力安置适当之工作。如违反规定未协助职业灾害劳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适当之工作者,将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并设有连续处罚之规定(第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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