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法有助于督促公益信托落实公益目的,防杜租税规避及维护租税公平,将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期能儘速完成修法。
现行所得税法、遗赠税法规定公益信托得享租税优惠之受托人资格仅限「信托业法」所称之信托业,修正草案放宽信托业者、行政法人或符合一定条件之公益法人,且前五年内未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解任者都适用。防杜藉公益信托之名而获取不当租税利益,应以符合「信托法」及税法规定者,始得适用公益信托相关租税优惠。
这次修法是配合行政院去年4月函请立法院审议「信托法」修正草案,强化公益信托监督及管理机制,行政院会今天再提出所得税法、遗赠税法修正案,修正重点如下:
一、强化公益信托适用租税优惠之要件,(一)受托人由现行以信托业者为限,增订行政法人或符合一定条件之公益法人亦得为公益信托之受托人。(二)增订公益信托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信托法」修正草案第77条第1款以外各款规定予以纠正或依同草案第82条规定对受托人裁处罚锾之次数,合计不得达2次规定。(三)信托行为明定信托关系解除、终止或消灭时,信托财产移转于其他公益法人或公益信托者,应以受同一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监督者为限。
二、建立公益信托申报制度,(一)赠与税:个人提供财产成立或捐赠公益信托,不论该公益信托是否符合适用租税优惠要件,赠与人在同一年内赠与他人之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时,目前为新台币244万元,应于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主管稽徵机关办理赠与税申报。(二)所得税:公益信托受托人应于每年5月填具结算申报书,向该管稽徵机关申报其上一年度之所得额。
三、建立公益信托税捐徵免机制,(一)公益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发生之收入,依「所得税法」规定减除用于信托本旨之成本、必要费用及损耗后之所得额,免纳所得税。惟于所得发生年度不符合「信托法」修正草案相关规定者,应以受托人为纳税义务人,就当年度所得额按规定之扣缴率申报纳税。
(二)财产返还捐赠人或委托人,公益信托之受托人将财产返还捐赠人,或将财产返还委托人,均属回復原状,增订以下规范:所得税返还财产中属于捐赠或成立公益信托时已适用捐赠列举扣除额或捐赠费用部分,应由捐赠人或委托人(即受返还人)补缴税款;返还财产中属该财产经运用发生之各类所得部分,应由捐赠人或委托人併入返还当年度之所得额课税。
遗产税捐赠财产依规定不计入遗产总额及赠与总额,且返还时捐赠人或委托人已死亡者,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自受返还之翌日起六个月内,就所返还之财产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之时价,办理遗产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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