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业眾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张瑞峰18日指出,财政部为「扩大房地课税范围」,防杜以股权移转方式炒作不动产,规避房地交易所得税负,乃将「交易持股(或出资额)过半数之台湾境内外营利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且该营利事业股权(或出资额)价值50%以上由台湾境内房地构成」纳入房地合一税2.0课税范围。
该规定生效后,有效防范股权交易间接出售不动产行为,却也对于本意不在于出售不动产之股权交易或调整产生相当影响,如集团企业可能基于经营目的而进行组织架构重组,若被重组之标的公司股权价值50%以上由房地构成,则此时企业则需小心相关组织架构重组是否构成房地合一税2.0之特定股权交易。
举例而言,国内A公司持有国内B公司90%以上股权,两家公司皆为实质经营业务之公司且为产业链中之上、下游关系,而国内B公司因经营所需购置厂房而分别持有新、旧制之不动产多年,且不动产时价业已超过B公司股权价值之50%以上。现A公司基于经营效率考量拟以现金为对价依照企业併购法第19条规定简易合併其持有90%以上股权之B公司。
张瑞峰表示,因应房地合一税2.0规范,将衍生该合併交易是否构成特定股权交易之房地合一税负?若构成如何课税?若不构成,则未来A公司概括承受B公司取得之不动产,A公司持有该不动产之取得日期如何认定等争议。类此课税疑义将影响A公司于合併B公司前B公司是否评估先行处分不动产较为有利?尤甚者于B公司持有之不动产皆为旧制不动产时。
其课税疑虑,经财政部相关解释令已获得厘清,首先A公司合併B公司,B公司消灭时其股东取得之合併对价(A公司取得B公司净资产、少数股东取得现金)超过出资额部分,应视为股利所得(投资收益)并依股东身分不同分别适用不同课税规定(国内法人免税、国内个人股利所得税、外国人就源扣缴),故该合併行为并非属股权交易,自不适用房地合一税2.0所称之特定股权交易。
其次,A公司概括承受B公司之不动产,原本该不动产之取得日应以合併后完成所有权登记日为准,但如果合併交易属财务会计所称共同控制下之组织调整性质,且合併后A公司取得B公司之不动产系以B公司原本帐面价值作为实际取得成本下,则A公司未来出售该不动产之取得日认定,可以B公司取得该不动产之日期为准,是以若B公司取得该不动产之日期为105年1月1日以前,则A公司未来处分该不动产仍属旧制不动产,不适用房地合一税2.0规范。
最后,张瑞峰提醒,因房地合一税2.0立法后,不动产交易税负极高,且特地股权交易视为不动产交易规范复杂,企业欲进行组织架构重组前应特别注意评估不动产税负之影响,且欲适用前述课税规定仍应符合一定条件,企业进行组织架构重组时应特别注意。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