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范重点如下:

一、银行内部应就大型专案融资案件设置专案评估小组,以进行对环境与社会影响之专案评估审查及贷后监测。

二、银行应确认授信户已参照「气候相关财务揭露(TCFD)」框架,对环境与社会高风险的大型专案融资案件评估分析其可能遭遇的气候相关实体风险,并对高碳排量大型专案融资案件评估分析其气候相关转型风险。

三、银行应确认授信户已参照「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准则(UNGP)」框架,就大型专案融资案件可能对相关利害关系人(包括当地社区、住民、员工等)造成之影响进行评估调查。

四、银行应确认大型专案融资案件授信户是否依主管机关规范对该专案进行温室气体盘查。

五、大型专案融资之授信契约中应纳入授信户对环境及社会等相关事项之承诺性条款,及授信户无法符合承诺条款时之相关措施。

六、大型专案融资案件如採联贷方式办理者,主办行或管理行应协助参贷行取得该专案融资之环境与社会影响专案评估审查及贷后监测相关报告资讯。

七、银行办理大型专案融资案件,得视个案需要请授信户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独立专业顾问协助相关评估作业。

本案业经函报金管会核復后,于111年4月18日通函各会员银行配合办理,期望藉由金融业引导授信企业更加重视ESG,鼓励产业追求永续发展及达成减碳目标,为我们共同生活的地球尽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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