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会今天送出「气候变迁因应法」草案,对此,环团认为仍有几点不足之处,包括应「碳费设计须具充分减碳强度,落实气候正义」,对准国际净零目标下应有的碳费水准、2030年时每公吨3000元外,也应纳入公民诉讼条款。

包括环境权保障基金会、地球公民基金会、绿色公民行动联盟、台湾环境规划协会、主妇联盟环境保护基金会、环境正义基金会、台湾青年气候联盟等多个环团发出共同声明。

声明指出,行政院以「避免新增组织迭床架屋」之由,提出以旧有的行政院国家永续发展委员会作为最高层级的协调单位,应建立行政院气候会报,由行政院长作为召集人,邀集各部会首长、学者、民间团体参与,并赋予该会报充足人力、行政资源统合、机关考核之职权,方可建立完整的气候治理机制,也应在母法内明订各部会权责。

声明表示,碳费不应只是减碳的政策工具,而应落实污染者付费以及气候正义精神。碳费的规范设计上,应确保碳费能定期提升,对准国际净零目标下应有的碳费水准、2030年时每公吨3000元,条文应加上「落实将温室气体排放所造成之环境及社会成本内部化」与「碳费之费率应以可带来具体、有效之减碳成果为原则,并每年定期审酌、逐年提升」,而「自愿减量专案」与「自主减量计画」等优惠费率,必须分别严格审视减量额度的使用与实质减碳的效益,避免排放源迴避减碳责任。

声明呼吁,政府在政策规划上,除了依据气候变迁科学研拟外,更应定期评估不同族群人权受气候变迁衝击情形,才能发展符合多元需求的相关政策;也应增设12职等以上高级文官担任县市首长气候顾问,协助县市首长统筹整体城市气候治理规划,并仿造多国组成气候公民大会、扩大公民参与,作为气候政策规划的依循。

声明指出,气候诉讼已经是世界趋势,对于国家行政的不作为,我国立法者也订有许多环境公民诉讼条款,以「温室气体减量」为主要目的之一的气候法与上述法规相同,都在管制污染排放源下足苦工,我国过去其他环境规范,也没有因为增订了公民诉讼条款,造成行政机关或法院频于应付公民诉讼的情形,行政院却将气候法置身事外,不愿纳入公民以诉讼监督行政怠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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