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影响之租税协助措施,领取疫情补助,免纳所得税;员工防疫隔离假薪资费用加倍减除;受疫情影响,扩大书审纯益率得予调减,110年度适用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之营利事业,因受疫情影响,110年度营业收入净额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减少达30%者,其适用该要点之纯益率标准,得按该纯益率标准之80%计算。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也汇整「110年度综合所得税报税利多总整理」,掌握今年报税的税负减免措施。一、财政部依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4条规定,参照行政院主计总处公布最近一年(109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数的60%,订定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金额为19.2万元,较去年调增1万元,为歷年来最大调幅,民眾今年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即能享受该减税利益。二、政府发放的振兴五倍券、政府发放的疫情相关补助款,均免税。

三、受疫情影响业者,调增费用率:鑑于110年度疫情未缓解,而「医事人员」属防疫前线,需採取更高规格防疫措施,有其特殊性,并考量其他「非医事人员」的执行业务者及其他所得业者,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致收入减少,使费用占收入的比重增加,适度调增110年度执行业务者及其他所得业者费用率,无需事先申请,报税时符合条件即可适用。

四、调高公益出租人等租金免税优惠:将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条规定接受各项租金补贴者或符合同法第23条规定的单位供社会住宅使用,自110年6月起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税额度由1万元调高为1.5万元,只需就超过部分申报租金收入(110年1~5月,每月免税额1万元、110年6~12月,每月免税额1.5万元)。该必要损耗及费用可逐项举证申报,如不逐项举证申报,必要费用标准为应税租金收入的43%;但出租予符合同法第23条规定的单位供社会住宅使用,必要费用标准为应税租金收入的60%。五、军公教及政务人员的退抚基金或自提储金,提缴当年度免税。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整理出多项较常发生的违章案件类型,提醒民眾注意,以免因一时疏忽而遭补税处罚。如纳税义务人误解法令规定、漏未申报受扶养亲属的所得、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漏报各该事业当年度分配的营利所得或分配盈余、短漏报大陆地区来源所得、短漏报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之海外所得及特定保险给付、误报已死亡亲属或配偶免税额、误报同居男女朋友免税额、误报不实捐赠扣除额。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委托他人代办结算申报,其效力及于本人,故委托他人申报或由他人代填写申报书时,仍应详细审阅申报书内容有无填写错误。如发生短漏报所得等违章情形,纳税义务人仍会受罚。

最后,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110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缴税案件,纳税义务人倘有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或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致无法一次缴清税款,得于所得税规定申报缴纳期间(1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内向国税局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不受应纳税额金额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长1年,分期最长可达3年(36期)。此外,纳税义务人如未受疫情影响,但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无法一次缴清应纳所得税,得于规定纳税期间内,向国税局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并依规定酌情核准分期缴纳期数,最长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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