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刘姓男子2019年间,透过网路认识吴姓女子,并进一步交往,因吴女称要还学贷、卡债、购车等,刘匯款130万元,尔后2人分手,男发现女方学贷早在交往前已缴清,且常出国、吃大餐,于是向法院提告全数追讨,台中高分院2审认为,佯称学贷未缴属诈术、部分认定为赠与,吴女判赔48万元,维持1审原判。
判决书指出,刘男与吴女在2019年2月间,在网路交友平台认识,2人进而交往,同年3月吴女向刘告知,有就学贷款尚未还清,(但已于2018年间清偿完毕),刘当时表示愿意匯款帮助吴女还清,期间还有车贷及卡债等;后来2人发生争吵,双方提出分手。
刘男向法院主张,2人关系是匯款有借贷合意而存在的消费借贷关系,女方抗辩,当时2人为男女朋友,刘为追求她,一再表示要照顾她而提供金钱并清偿学贷,经她一再拒绝,刘仍执意要匯款,认为这笔钱是赠与之意。
刘男为吴女还学贷、付车贷,陆续匯款130万余元,其中48万余元要清偿学贷,同年分手,吴女与刘男LINE对话提到,愿意偿还刘男的金钱给付,刘拒绝,告知不必返还,于是吴女上诉请求免付赔偿,但2审法官认为,不实谎称欠学贷,导致刘陷于错误而为匯款,便驳回。
交往时,刘匯款给吴女,分手后告知不必返还,是基于赠与之意,但求学贷款偿还却是不实说法,为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因此2审法官维持1审原判,吴女需判赔4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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