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公司在2010年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与其子公司中龙钢铁一起申报,列报前10年合併营业亏损,但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援用财政部函释,要求中钢扣除转投资获利后计算扣除额,中钢因此要补交8亿多元的税金,中钢不服打行政官司败诉确定后声请释宪,宪法法庭判决财政部函释合宪。
当年中钢列报前10年核定营业亏损年度扣除额96亿元6586万多元,案经财政部高雄国税局审查后,将中钢申报前10年核定合併营业亏损,扣减转投资获利后,扣除额84亿多元,核定中钢须缴营业税11亿多元,中钢要补交8亿多元。
但中钢主张,亏损扣抵是追求税务的公平,属纳税义务人之权利,而非国家给予之恩惠,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财政部及高雄国税局误解所得税制之基本原理,任意以行政函令创设投资收益可以用来调减亏损扣抵数,经行政争讼败诉后,中钢声请释宪。
宪法法庭判决,财政部1977年的函释,与宪法租税法律主义尚无抵触,但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之跨年度盈亏互抵制度,其政策选择影响国家财政、经济与产业发展,并涉及人民之租税负担,有关该管稽徵机关核定各期亏损之基准,仍以法律或法律具体明确授权之命令予以明定为宜。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