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日前公告,检察官陈隆翔承办民进党前立委段宜康「曲棍球协会诈领补助款案」二度遭弹劾,引起各界反弹,检察团体「剑青检改」也点名监察院长陈菊,要放任人权监委践踏人权到什么时候?对此,监察院院长陈菊办公室发声明强调,陈菊一贯依法不干涉、不指使过问弹劾案。
监察院在111年5月5日通过台湾台中地方检察署检察官陈隆翔弹劾案,由监察委员高涌诚、林郁容二人提案,经召开审查会审查,由11位审查委员投票表决,10票成立、1票不成立,结果弹劾成立,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陈菊办公室指出,按监察法第12条明定,监察院院长对于弹劾案,不得指使或干涉,陈菊向来皆非弹劾案审查会审查委员,亦从未曾参与任何弹劾案审查,恪遵监察法所定监察院长对于弹劾案不得指使或干涉之立法意旨。对于本案,亦採相同严谨的作法,陈菊尊重提案委员及审查委员的决议。
陈菊办公室表示,宪法增修条文第7条第5项规定,监察委员须超出党派,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本案现繫属惩戒法院职务法庭审理中,院长尊重惩戒法院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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