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公务人员任用法》修正条文,增订同层级类别相同机关,得订定共用编制表的法源依据等规定,以利用人机关的灵活性,让公务人员任用法制更加周全。另外,三读条文新增试用人员若有其他不适任情形且有具体事实,机关长官得依其实际试用情形,予以考核为成绩不及格,同时试用人员于试用期间不得调任其他职系的限制。
铨叙部指出,此次修法是为让机关弹性用人需要,适度简化修编作业,并完备初任人员试用机制,以及合理规范公务人员任用消极资格。依现行规定,各机关组织法规订定方式,原则上一机关订定一编制表,列明其所置职称官等职等及员额。
近来部分机关为有效运用人力资源,提出由其所属各业务相近机关、学校,于总员额控管前提下,共用一张编制表建议,增订同层级类别相同机关,得订定共用编制表的法源依据,得弹性调整部分职称员额,简化作业程序。
现行第 26条之1规定机关首长不得任用或迁调人员的˙情形,是指自免职或调职令发布日起至离职日止;若机关首长卸职原因为新职属不同任用制度或不同任命体系者,是否属「调职」情形,似不无疑义,为其明确,此次修法增订各机关首长自新职任命令发布日起,不得任用或迁调人员。
为落实惩处处分,淘汰不适任人员,新增依公务人员考绩法或其他考核法律受免职处分者,于一定期间内不得再任规定;依其他法律规定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情事纳入明文规范;增订具中华民国国籍兼具外国国籍者,因外国法令致不得放弃该国国籍,于一定机关及职务范围内,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修正未依限完成丧失外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者,应予免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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