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教育法》修正草案讨论多时,教育部今(12)日表示,行政院于本日通过此案,并函送立法院审议。
教育部提到,针对本次修法重点共有8大项目,详述如下:
一、提供「课程与教学辅导团」及地方政府组成任务编组之法源:
为推动国民教育之政策及课程与教学相关事项,明定成立任务编组性质之「课程与教学辅导团」及相关中心(如特教中心、原教中心、辅谘中心),各地方政府得就其财政状况秉权责设为任务编组或常设单位。
二、增列教师员额编制得依相关节数配置之合理化规定:
审酌目前国民中小学每班教师员额编制系採每班固定教师员额编制,为真实反映教育现场需求,各地方政府得从「教师授课节数」满足「学生学习节数」为考量点,进而配置学校所需之教师员额。
三、赋予学校行政组织更大的弹性调整空间:
为因应学校组织变革及兼顾地方特性,使组织设置及分工更具弹性,爰不定明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所设单位之名称,仅叙明应视规模大小,分别或合併设一级单位或二级单位,及各单位人员之设置及任用方式。
四、增列无国籍学生进入学校就学之法源:
目前针对无国籍学生进入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就学未有相关规定。为符应儿童人权公约,并考量其就学权益,爰增列无国籍学生入学。
五、强化常态编班及教学正常化监督机制:
为符合国民教育的目标与精神,达成因材施教之理想,现行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常态编班及分组学习准则订有学校违反规定之处理方式,惟为符合授权明确性之精神,于国教法增列法源依据。另为促使学校教学正常化,爰增列地方政府建立对学校之督导及视导机制。
六、强化学生权益之救济制度保障:
为符应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第784号解释,各级学校学生认其权利因学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权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时,得按相关措施之性质,依法提起申诉及再申诉等相应之行政争讼程序以为救济。爰明定相关学生权益之救济,依本法所定申诉、再申诉之程序。
七、校长不适任事实处理及回任教师规定:
为符合现场实务运作情形并审酌学校课务安排与校务行政运作,新增校长任期能配合学年度之起讫时间,并授权地方主管机关订定相关规定。另为确保不适任校长之处理机制,增列公立学校不适任校长解聘规定。针对校长回任教师部分,增列有关校长不得回任教师之除外情形。
八、授权中央主管机关订定海外揽才子女专班之弹性规定:
配合行政院全球竞才方案,延揽及吸引外籍人才来台工作及生活,并吸引本国籍之境外优秀人才回国就业,规画设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设立海外揽才子女专班,其规画以「外接外转」为目标,爰弹性调整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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