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在2017年逃家,偷走胞姐身分证「骗」酒店当小姐、艺名「夜沙」,与黄姓酒女交往同居,因缺钱花用再冒名偽造本票22万元、由黄女作保,向酒店经纪人借钱,迟未还钱,经纪人怒告偽造有价证券。黄女辩称,酒店都以艺名互称、并不知她本名,法官以「夜沙」犯案时未满18岁判决公诉不受理;以证据不足判黄女无罪,仍可上诉。
少女「夜沙」原与胞姊同住在中市,未满18岁的她在2017年间竟偷走姐的身分证离家出走,到酒店冒名当酒女,2017年11月17日前后与同酒店黄姓酒女交往,在同月22日再度冒用姐名义,偽造1张金额22万元本票,并由黄女当保证人,向酒店经纪人借钱,因未依约还钱,经纪人怒告,检方依偽造有价证券罪嫌起诉两女。
黄女到案否认犯行,她辩称,在酒店上班彼此都称呼艺名,她并不知道「夜沙」竟冒用胞姐身分上班,两人交往没几天,「夜沙」需要借钱,并承诺会还钱,她才愿意当保证人。
「夜沙」供称,她是用胞姐的身分「骗」进酒店上班,因房租周转不开又搬家缺钱,才在本票写上胞姐姓名、资料,连同胞姐身分证向经纪人借钱,但对方要求有保人,经黄女同意,让她签名作保。「夜沙」说,黄女在作保前曾与她一起出国、看病,知道她的真实本名,两人从2017年11月间交往到2019年1、2月间,因「三观不合」分手。
台中地院法官追查发现,「夜沙」与黄女在借款前并未到在同一诊所看病,也没有出国纪录,两人在该案后,黄女曾告过「夜沙」,两人并非和平分手。而「夜沙」供称,黄女知本票发票人非她的真实姓名,自愿当保人,有违常理,认定黄女涉偽造有价证券罪证不足,而判决无罪。
至于「夜沙」因犯罪时年龄未满18岁,就《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少年法庭有「先议权」,须先移送少年法庭或少年家事法院,调查后裁定是否依刑事程序处理,而判决公诉不受理确定。
★中时新闻网关心您:喝酒过量,有碍健康!
★中时新闻网提醒您:酒后不开车,安全有保障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