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三读条文规定,后备军人接受召集期间,其所属机关构、事业单位、学校、法人、团体应给予公假,薪资照给。

三读条文也明定,机关构、事业单位、学校、法人、团体给付员工依上述规定请假期间的薪资,得就该薪资金额的150%,自申报当年度所得税的所得额中减除。但该薪资金额已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的租税优惠者,不适用之。

至于租税优惠的实施,年限为8年;其年限届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视情况延长一次,并以8年为限。

立法院外交及国防委员会3月31日併案审查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所提后备军人召集优待条例草案,并初审通过,须交党团协商。朝野党团于5月5日协商后,原本保留的2条条文,朝野取得共识,按照行政院提案通过。全案今天在立法院会处理,在场立委并未提出异议,因此三读通过。

三读条文规定,后备军人志愿参加召集、接受教育召集或临时召集入营,并完成训练合计达5次者,应自第5次起,每次完成训练后,由召训机关或部队发给召集奖金。

三读条文也明定,后备军人自当年度解除召集之日起一年内,持全民健康保险凭证及解除召集证明书至国军医疗院所就医,得享有免挂号费的优惠。

为使111年度参与教育召集及临时召集的后备军人皆能适用本条例所定优惠,三读条文明定,本条例自中华民国111年1月1日施行。(编辑:杨兰轩)11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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