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大雅公所清洁员男子陈东民自1995年4月起在负责贩售掩埋场入场票,私下贩售3476张入场票,得款149万5800元中饱私囊,台中检方在1997年1月起诉,台中地院传唤拘提均未到案,在同年6月发布通缉至今,追诉权时效25年,在今年3月12日期满,台中地院判决免诉。

张男是台中县市未合併升格前的大雅乡公所清洁员,负责台中县沙鹿镇及大雅乡联合性卫生掩埋场入场票的贩售业务,售票必须在乡公所自行收纳款项统一收据上填写数量及金额,并至大雅乡公所缴库,入场票号码应填写在底册存查。

张男发现清洁队并未逐笔覆核,自1995年4月30日起至1986年10月间,连续将3476张入场票私下贩售牟利149万5800元,侵占入己。

张男涉犯修正前贪污治罪条例侵占公有财物罪嫌,经台中地检署检察官在1997年1月8日侦办,在同年1月29日起诉,台中地院审理期间传唤、拘提张男均未到庭,因显见已逃匿,在1997年6月24日发布通缉。

台中地院法官计算追诉时效,张男所涉犯罪最后日期为1996年10月15日,涉犯侵占公有财物罪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前刑法规定,追诉权时效为20年加计四分之一,追诉权时效期间为25年。

法官以犯罪终了日1996年10月15日起算,经依规定加计,再扣除检察官起诉、联繫法院期间19日,全案追诉权时效在111年3月12日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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