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会今三读通过《威权统治时期国家不法行为被害者权利回復条例》,行政院将设立「财团法人威权统治时期国家不法行为被害者权利基金会」,处理威权统治时期,国家不法行为被害者权利的回復、赔偿及财产返还等事项,因威权统治致被害者死亡或失踪,可获赔新台币1200万。
促转会5月底将解散,立院今通过后续配套法案,《威权统治时期国家不法行为被害者权利回復条例》让行政院能设「财团法人威权统治时期国家不法行为被害者权利基金会」,专责处理赔偿及权利回復相关事项。
促转会表示,《威权统治时期国家不法行为被害者权利回復条例》从「赔偿」而非「补偿」的角度,更全面、妥适地回復被害者或其家属相关权利;这部法案亦是国家首次处理没收财产返还,克服前三部补偿法案的未竟之业。接下来将由内政部新设置「威权统治时期国家不法行为被害者权利回復基金会」,儘速落实权利回復。
该法明定相关赔偿范围及赔偿金额,受死刑执行、遭击毙、缉捕致死、凌虐致死或失踪,赔偿金为1200万元﹔受逮捕、拘禁、拘提、羁押或拘束人身自由的裁判或处分,赔偿金以核定的赔偿基数,乘以对应的每基数赔偿金额计算。相关赔偿金额,由权利回復基金会经职权调查后,决定赔偿金额。
至于财产所有权的权利回復,原财产现属公有财产而有用途废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经济使用者,应返还原财产﹔原财产有政府机关以外第三人不当取得,而属第三人所有的情事者,应命该第三人返还原财产。若财产已减失致不能返还,则以金钱赔偿之。金额按财产所有权被剥夺的金钱赔偿比率计算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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