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海集团提告指控,子公司富泰华的翁姓协理,以高于市价採购产品,再私下向厂商索取「好处费」,鸿海指责翁男违反「诚信廉洁约定书」须赔近3年他所领的薪资共1000万元,最高法院计算翁3年薪水及分红奖金等共1443万元,求偿在范围内,判赔1000万元确定。
鸿海提起民事求偿诉讼主张,翁男在深圳的富泰华公司担任产品开发部门协理,负责新产品之研发及测试等业务,他签署诚信廉洁暨智慧财产权约定书,但却私自篡改富泰华公司对厂商採购的试验收结果为合格、不当建议与指示富泰华公司以高于一般市场之价格採购。
鸿海表示,翁男要求厂商给他「好处费」,向鸿海子公司的协力厂商、客户、供应商约定或索取不正当利益,鸿海可依约定书的约定向翁男索赔最近3年受领之报酬新台币1000万元本息。
新北地方法院一审及台湾高等法院二审都认定,翁男违反与鸿海的约定书约定,计算他近3年所受领的年终奖金及绩效奖金及员工分红股票等,所受领之报酬合计为1443万5456元,鸿海请求他给付1000万元,未逾他所受领报酬之范围,自应准许,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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