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工会法规定,若要组织工会要有30名劳工连署发起,组成筹备会办理公开徵求会员、拟定章程及召开成立大会,但近日有公司原本已有工会,却传出分割成不到30人的公司,工会恐无法再成立,劳动部近日函释指出,为避免工会运作及劳工结社权因企业分割而受影响,如企业进行分割,原企业工会可依工会法规定,议决分立成立子公司企业工会,不受工会法30人门槛限制。
劳动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黄琦雅表示,分立后的子公司企业工会得依劳动法令推派法定代表及行使法定同意权,不因其为分立成立子公司企业工会,影响其相关权利行使,且子公司企业工会如已依工会法及工会章程正常运作,不是工会法规定工会会员人数不足,利害关系人也不得向法院声请解散。
至于有传出劳工依工会法申请「会务假」后,虽然资方薪资照给,却注记「旷职」,劳工忧心为不利对待,黄琦雅说,劳动部已明文回函给地方政府指出不得注记为旷职等不利对待,资方此行为已涉嫌违反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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