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2016年修法加重诈欺犯在海外犯罪也要处罚规定,但修法前应如何裁判?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8日裁定,中华民国人民被诉在中华民国领域外(含香港与澳门)涉犯刑法第5条至第7条以外之罪,而无我国刑法之适用时,法院应谕知不受理之判决。
本件法律争议在于国人在海外涉犯3人以上或用广播电视、网路等,构成加重诈欺罪部分,在2016年12月2日修法新增加重处理规定,且在刑法第5条增列海外犯罪也要处理,刑事大法庭审理后认为,修法前要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修正前规定,但无我国刑法之适用。
刑事大法庭审理后认为,我国刑事法院审判权之范围,决定我国刑事法院是否得予审判;刑法适用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双重性质,如有欠缺,即无我国刑法之适用,不为我国刑罚权所及,且为诉讼障碍事由,我国司法机关无从追诉、审判。
大法庭认为,如果个案非属我国刑法适用范围时,已构成诉讼障碍,欠缺诉讼要件,不可为本案之实体判决,性质上已属法院对被告无审判权,不能追诉、审判,在侦查中检察官应为不起诉处分,若经起诉,法院应谕知不受理判决,而非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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