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署配合中央政府太阳光电政策推动,于今(111)年2月新订渔电共生业务办理机制,办理主体分别以单一主体自办(即国有养地承租人或光电业者)或光电业者与承租人复合使用(即业者委托经营契约与养地承租人租约併存)办理方式,其中复合使用新制须由光电业者取具承租人同意与业者复合使用国有土地,并承诺依约作养殖使用之同意书。上开办理方式均须于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委会)会同经济部能源局(能源局)公告之渔电共生专区(先行区、优先区及关注减缓区)始可办理渔电共生设置太阳光电设施。
财政部今年4月8日已邀请光电业者及农委会、能源局及相关地方政府举办渔电共生复合使用新制说明会。国产署为利国有养地承租人了解渔电共生2种办理方式,该署中、南区分署于5月针对渔电共生专区之国有养地承租人办理5场下乡说明会(高雄市2场、嘉义县1场及云林县口湖乡、台西乡各1场),并邀请农委会、能源局、台电公司及地方政府与会,报载本月17日举办云林县口湖乡说明会,会中承租人所询多为馈线容量不足问题。
有关光电业者反映承租人出具同意书时开价勒索一节,因国有养地承租人多订有适用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之租约,出租人如欲终止租约须补偿承租人1/3地价款(出租土地面积公告现值总值1/3),爰光电业者倘欲使用该等土地设置渔电共生光电设施,自应与承租人双方自行协议,如非属三七五租约,因承租人仍有依约使用国有土地之权益,光电业者仍需与承租人协商,国产署实难强制承租人同意或制订补偿标准。
国产署为推广渔电共生复合使用新制,将再由该署南区分署邀请光电业者及相关主管机关、台电公司、相关地方政府举办说明会。承租人或光电业者倘欲瞭解渔电共生专区国有出租养殖地办理新制,可就近向土地所在地的国产署所属分署、办事处谘询窗口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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