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1对男女因贩毒入狱,各判18年及24年徒刑,双方10年前在看守所内登记结婚,女方去年假释以「长期不能共同生活,婚姻难以维繫」向地方法院诉请离婚,但仍服监丈夫认为,服刑期间劳动薪资都寄给老婆,离婚有违道义,不同意离婚;法院考量双方「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判准离婚,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丈夫认为2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在监执行,仍努力以劳力获取及利用矫正机关内有限资源,尽力满足妻在书信中所提之要求,如寄送信纸、信封、贴纸、金钱等,纵然物件价值非高,尽量满足照顾妻子,尽到夫妻关怀责任。
但妻子主张,她和丈夫交往5年,因共同贩卖第一、二级毒品被收押,当时念在相互扶持之情,分离在即,2012年决定与丈夫在看守所结婚,尔后各自发监执行,去年10月自己先假释,但丈夫在监仍得服完多年刑期,「长期未能共同生活,婚姻显然难以维繫」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
台中地院法官审酌,夫妻长期分离,无法共同经营实质夫妻生活,迄今已长达10年之久,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男方尚有相当长之刑期须执行,短期内是无法改变,夫妻感情无法维繫甚至妨碍婚姻生活之美满幸福,自然双方无须继续维持婚姻形式之必要,判准离婚,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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