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旅行社的男子1998年在街头巧遇高中时期的心仪女同学,隔年在五星级饭店举办豪华婚礼,之后因争吵未办结婚登记,且20多年未联络,去年女方提告请求确认婚姻关系存在,台北地方法院认定,当年结婚只要有公开仪式即有法律效力,判决婚姻关系存在。

女方提告主张,1999年7月11日她与男力在一家大饭店举行婚礼并宴请宾客,在场有双方父母及眾多亲友见证两造婚礼过程,男方还特地邀请曾担任西德驻台经济办事处代表担任婚礼证婚人,但婚宴后因故发生争执未办理登记,前年她要求男方与她办结婚登记被拒。

已另有家庭的65岁的男方表示,当年他认为女方因礼宴的桌数多寡、计较宴客费用之摊付比例而斤斤计较,宴客结束后之当晚彼此发生争执,于宴席隔天后,双方就此分道扬镳,彼此间迄今再无任何联络与见面之行为,期间已长达20多年,但女方却2019年才要求结婚登记,是权利滥用。

台北地院认为,2007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规定,结婚应有公开之仪式及2人以上之证人,但不一定要到户政事务所登记,男方与女方在1998年有公开的结婚仪式,判决婚姻关系存在。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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