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微信公号24日通报,在今年中国农历二十四节气中小满当日,因一段创意视讯「小满广告」文案被指抄袭,引发了社会公眾对于版权问题热议。中宣部版权管理局表示,保护版权、抵制剽窃、打击盗版已成为大陆广大民眾主流声音,近年来,中国版权保护成效显着,得来不易,是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希望每一个市场主体都严格遵守着作权法,不断增强版权意识,完善版权机制,规范版权运营,积极防范、妥善处理各类版权纠纷。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报导,「小满广告」涉事的汽车企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参与拍摄广告视频的明星需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则广告视频到底侵犯了大陆《着作权法》中规定的哪种权利等一系列讨论,成为了大陆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专访中共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他表示:「近日『小满广告』版权问题引发广泛关注。我们注意到,各相关方都表态尊重原创并採取积极措施解决纠纷,保护版权、抵制剽窃、打击盗版已成为广大线民主流声音,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全社会版权意识的提高。」
这位负责人强调,大陆国家版权局重视各类作品的版权保护,依法维护着作权人合法权益,反对任何形式的侵权盗版行为。今年6月,国家版权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启动「剑网2022」专项行动,集中整治涉网路侵权盗版问题,严厉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我们欢迎社会各界继续关注支持版权保护工作,积极投诉举报侵权盗版问题。」他说。
华东政法大学智慧财产权学院副院长于波说:「先许可,后使用是着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着作权法明确规定情形之外,不论是出于什么目的而使用了他人作品,必须先取得权利人授权许可。在法律规定框架下,未经权利人允许就使用其作品都是侵权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建议广告界,应以「小满广告」版权纠纷事件为契机,通过对广告从业者加强着作权法相关知识培训,建立广告内容版权审核机制及着作权合规倒逼机制等措施,以提高整个广告行业的法律合规意识,形成尊重原创的工作氛围和创作生态。
中国文字着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接受专访时表示,在此事件中,视讯制作者涉嫌侵犯了他人着作权,尤其是署名权、改编权、复制权、资讯网路传播权。一般情况下,企业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广告,根据广告商与广告公司签署的委托合同约定,广告的版权一般都归广告商,如侵权成立,广告商应当为此承担公开赔礼道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支付经济赔偿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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