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三读通过《灾害防救法》部分条文修正,将来中央可视灾情需要,于地方成立「前进协调所」,协助地方救灾。此外,各级政府编列灾防经费,如有灾情发生,发生不敷支应情形,应视需要调整当年度收支,不受《预算法》第23条限制,但须经政院核定。
为整合救灾资源并协助地方政府执行救灾,三读条文明定各级政府应定期调查及整备政府及民间救灾机具与专业人力,并建立资料库,供灾时调派运用,也可优先使用传播媒体及通讯设备,传播紧急应变相关资讯。
各级政府平时应依权责实施减灾事项,包括培训居民自主或成立社区志愿组织,协助推动社区灾防工作、企业持续营运能力与防救灾能量强化的规画及推动。并鼓励公、私立学校、急救责任医院、团体、公司等实施灾防训练及演习,以及各级政府应制作全民防救灾教育影片等宣导教材。
此外,以往曾发生莫拉克灾民的永久屋遭法拍,三读条文也明定,公有土地管理机关或公营事业机构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或经政府认可的民间单位兴建、并无偿移转予受灾地区受灾居民的住宅,「不得作为强制执行之标的」。
三读条文也指出,各级政府编列灾防经费,如有不敷支应灾害发生时的应变措施及灾后復原重建所需,应视需要情形调整当年度收支移缓济急支应,不受预算法第23条之有关「资本收入不得充经常支出相关规定」的限制,须经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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