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为协助纳税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于规定缴纳期间一次缴清税捐者,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特订定「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

不论是个人或是营利事业如受疫情影响,只要是在纾困特别条例施行期间内且符合资格者,或是因疫情影响致收入减少的个人、企业,均可于缴纳期间内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所管辖的稽徵机关申请延期1至12个月或分期2至36期(每期1个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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