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为提升全民防灾应变能力,修法要求公私协力参与防救灾教育训练及演习,也增列政府赠与灾民的住宅不得作为强制执行之标的等规范,以保障灾民居住权。
内政部表示,由于地方制度法前已通过修法增订「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因此这次修法配合将「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纳入灾害防救体系,与乡(镇、市)一样需办理各项防救灾作业;并增订直辖市、市政府下辖区公所得设灾害防救会报及专责单位、成立应变中心等,及早规划以应灾时需要。
为整合救灾资源并协助受灾地方政府执行救灾事宜,增订中央灾害应变中心得视灾情需要,于地方成立前进协调所;同时为便利灾变时各级灾害防救机关调派机具,这次也增订各级政府应定期针对政府及民间救灾机具与专业人力调查整备,并建立资料库,供灾时调派运用。
另于大规模灾害发生时,为使灾害防救经费更为灵活运用及符合实际需要,修订各级政府编列的灾害防救经费,如不敷支应灾害应变措施及灾后復原重建,应视需要调整当年度收支,移缓济急支应,经行政院核定者,不受预算法第23条「资本收入不得充经常支出规定」的限制。
现行有政府赠与莫拉克灾民的永久屋遭法拍,除与原兴建政策目的不同外,拍定人不具有公有土地合法使用权,易造成公有土地管理困扰,这次修法新增由政府或经政府认可的民间单位兴建,无偿移转予受灾地区受灾居民的住宅,不得作为强制执行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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