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当时担任署立新竹医院内科主任及放射科主任的温斯企、李孟儒医师,被检方起诉,在医院採购案中收厂商贿款,一审桃园方法院将温及李各依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判刑3年8月、9年,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认定无法认定有贪污对价关系,逆转改判无罪确定。

依据刑事妥速审判决规定,案件自第一审繫属日起已逾6年且经最高法院第3次以上发回后,第二审法院更审维持第一审所为无罪判决,或其所为无罪之更审判决,如于更审前曾经同审级法院为3次以上无罪判决者,不得上诉于最高法院。

检方起诉,温斯企因新竹医院在2008年依合约以限制性招标办理案号「奇异牌双向数位心臟血管摄影系统专用之X光管球(X-raytube)」採购案,在宜德医材股份有限公司得标并完成验收后,收受宜德公司实际负责人所交付之10万5000元贿款。

李孟儒当年担任新竹医院放射科主任,因新竹医院公开招标「磁振造影扫描仪合作案」採购案,于宜德公司得标并完成验收后,收受宜德公司实际负责人所交付之120万元贿款,仪器正式运转后按月提拨合作拆帐款46万524元的贿赂。

高院更二审认定,无证据足以证明温斯企与厂商有任何明示或暗示之合意,认知其事后可能因而收受财物,至于他未能严守分际,私下收受厂商所交付之酬谢款项,应依公务员服务法及医师职业守则等相关规定,追究其应负之行政责任。

更二审指出,无法证明李收贿120万元,至于厂商在仪器运转后,按月交付之提拨合作拆帐款46万524元部分,是厂商按月对医院执行相关合作案之捐助,并非归由李个人取得,难认此部分回馈金与李职务上行为间有对价关系,或有何收受贿赂之不法犯意。将2人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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