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到1999年年担任国有财产局北区办事处处长的洪宝川,被控违法核准出租阳明山的国有土地给前苗栗县长刘政鸿胞弟刘政池,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斥责洪男有损官箴、实属不该,念及他无前科、素行良好,将他依图利罪判刑5年2月。褫夺公权3年。可上诉。
刘政池为完成七七行馆开发计画,计画先向国有财产局(现改制国有财产署)承租土地后分割,再向国产局申购土地,1998年刘政池向国产局北办处申请承租土地,但承租面积超过国有非公用不动产租赁的限制。
时任国产局北办处处长的洪宝川明知刘政池申请承租不合规定,但考虑刘政池胞兄刘政鸿担任立法委员,指示管理课直接办理核租并批示同意,违法出租国有土地给刘政池,让刘从1998年到2000年以每月租金2425承租国有土地,获不法利益9万2169元。
高院更一审认定刘政池向北区办事处申请承租506地号国有非公用土地之面积,逾国有非公用不动产租赁作业程序规定之上限面积限制,且不符合例外得全笔出租之要件,本未获签准,是因洪宝川指示,承办人才将这笔国有土地出租。
更一审认定,洪宝川所为涉犯公务员对主管事务图利罪,考量他并无前科,并考量其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学歷、家庭生活等情状,量处有期徒刑5年2月,褫夺公权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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