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T TV纳管採层级化,上述业者当中,部份大型业者要负特别义务,包括依规定要在台登记、在台设立营业据点、要投入本国自制节目并达一定比例,涉及内容侵犯着作权法者,严重时可要求提供该OTT业者网路服务的ISP及电信业拒绝提供连网通讯义务,至于那些业者将被纳入特别义务的大型业者?NCC表示,要再依OTT用户规模再行公告。

但即便要付一般义务,也要被要求需揭露基本资料、境外业者需在台指定代理人、内容要取得合法授权,且授权主管机关有权限向业者调阅业者的用户数等资料。

至于以分享使用者原创内容(UGC)、交流资讯为主的社群媒体平台包括Facebook、YouTube、Instagram等,则首度明确表示不纳入OTT TV管制,而改纳未来在「数位通讯传播管理法」管制。

NCC副主委兼发言人翁柏宗表示,该法接下来将听取业者意见、送行政院及立法院审议。

NCC表示,该会参考欧盟数位服务法(DSA)草案研议之「数位通讯传播服务法草案」(简称数通法草案),为数位通讯传播中介服务之一般性规范,因此,这次提出之OTT TV草案亦接轨数通法草案,改採层级化方式管理。

NCC进一步说明,OTT TV草案维持五章,相较109年版草案,纳管方式由自愿登记改为行为管理,为避免增加中小型业者过多负担,在义务方面,採取层级化设计,其中一般义务规范包括境外业者应指定代理人、提供之服务内容应取得合法授权、不得有不当内容等,除未达一定规模者外,于中华民国领域内设有商业据点或与我国有实质关联之网际网路视听服务提供者均需遵守。

NCC亦得考量使用者数量、重大公共利益等因素,公告应办理登记之业者名单,并要求其遵守特别义务规范,如设置我国内容专区或投入我国内容产制、加入或成立自律组织等,以落实义务层级化之精神。

NCC特别强调,这次OTT TV草案新增网际网路视听服务提供者经法院判决确定其提供之视讯内容违反着作权法,NCC针对多次侵权之业者得以纠正其相关不当营业行为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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