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于今日核释预售屋买受人于签订预售屋买卖契约书前,支付定金或类似名目之金额,取得平均地权条例第47条之3第5项所定之书面契据(红单),是基于预售屋买卖关系而成立之契约行为,自110年7月1日起转售红单与第三人者,属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2项规定之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应课徵房地合一所得税。
财政部说明,考量外界迭有反映藉短期炒作或哄抬预售屋价格,获取高额利润却缴纳低额或未缴纳所得税之不合理情形,110年7月1日起实施房地合一税2.0,将纳税义务人交易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视同房地交易,纳入房地合一所得税制课税范围。
有关红单交易性质,经洽询内政部意见,不动产业者与预售屋买受人不论签订预售屋红单(买卖预约)或买卖契约书,两者均系基于预售屋买卖关系而成立之契约行为,预售屋买受人将红单转售他人,且依民法相关规定仍属有效者,其交易日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应依法课徵房地合一所得税,以符租税公平,并有效落实房地合一税2.0抑制短期投机炒作之立法意旨。另预售屋买受人因违反平均地权条例第47条之3第6项规定转售红单,经主管机关依规定科处之罚锾,于计算交易所得时,不得自该课税所得额减除。
财政部提醒,预售屋买受人如于去年7月1日以后至本令发布日前有转售红单,并于111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自动补报及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者,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如有相关申报疑义,可向所在地国税局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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