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当时担任律师的陈明贤,陪同庄姓被告出庭接受检察官讯问,但检察官认为陈手写内容太过详细,指挥在庭法警扣押陈的笔记内容并禁止继续笔记,陈不服提抗告但被驳回,他声请释宪,宪法法庭判决部分违宪,这也是首件非当事人、律师单独提释宪案。

宪法法庭判决,刑事诉讼法第416条第1项及其他规定,就检察官禁止或限制辩护人于讯问时在场、笔记或陈述意见之处分,未赋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人享有向法院声明不服、请求救济之机会,于此范围内,与有权利即有救济之宪法原则不符。

宪法法庭认为认为,相关规定违反宪法保障诉讼权之意旨,相关机关应于本判决公告之日起2年内,依本判决意旨修正刑事诉讼法,妥为规定;完成修法前,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人,类似状况可向其所属法院,声请撤销检察官处分。

不过,这起案件2018年监察院通过监察委员杨芳婉及高涌诚之调查报告,请高雄地检署研处,并请司法院、法务部研议相关规定,但至今司法院主管机关未修法,最后由宪法法庭判决部分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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