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三读修正通过《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明定未来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须比照正副总统、五院院长、立委、直辖市长等公职人员,上网公告财产申报资料,并公告至其丧失原申报身分后一年,该法通过后,适用于年底选举。

现行法规定,只有总统、副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各院院长、副院长、政务人员、立法委员、直辖市长、县长、市长等人员的财产申报资料,应定期刊登政府公报并上网公告,直辖市与县市议员的财产申报资料未公开上网,须至监察院查阅。

行政院会在4月21日通过「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6条、第20条修正草案,未来直辖市与县市议员的财产申报也须比照总统、五院院长、立法委员等公告揭露;朝野立委纷提出修法草案,立委及官员讨论后,大致上按行政院提案或修正动议通过,全案不须交由党团协商。

三读条文规范,总统、副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各院院长、副院长、政务人员、立法委员、直辖市长、县市长、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等人员的申报资料,应定期刊登政府公报并上网公告至其丧失原申报身分后一年。

此外,如果是这些公职的选举候选人,其受理申报机关构应于审定候选人名单之日上网公告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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