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会今三读通过《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微型电动二轮车(电动自行车)应投保强制汽车责任险,投保义务人在保险期间届满逾6个月仍未订立强制车险契约者,得注销牌照。

立法院于4月19日已三读通过修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将原条文中的「电动自行车」名称改为「微型电动二轮车」,规定微型电动二轮车应经审验合格、悬挂牌照,并投保强制汽车责任险。今配合通过《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修正,将「微型电动二轮车」列入强制车险范围。

微型电动二轮车所有人要签强制投保契约,如果未依规定投保将处750元至1500元以下罚锾。投保义务人于强制车险期间届满逾6个月,仍未依强保法规定再行订立强制车险契约者,主管机关得移请公路监理机关注销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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