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公务员服务法》修正草案,铨叙部表示,这是该法自民国28年制定公布后,迄今83年来首次全文修正,适度界定公务员对外发表言论的界线,公务员以个人名义进行公共政策讨论,未来毋须经机关许可,并适度放宽公务员投资规定,公务员就职时如已违反经营商业及投资要件,也增订缓衝期间。

铨叙部表示,本次服务法的修正,是依司法院释字第785号解释意旨,就业务性质特殊的轮班轮休公务员,针对其特殊性及差异性,设计符合宪法服公职权及健康权保障意旨的框架性规范,并授权相关主管机关在维护公务员健康权的原则下,分别订定各类轮班轮休人员的勤休规范。

铨叙部指出,这是建立此类人员合理框架性规范的开端,之后仍须仰赖相关权责机关就轮班轮休公务员办公日中连续休息时间下限,及延长办公时数上限等再予合理规定,以落实司法院释字第785号解释的精神。

铨叙部表示,本次服务法修正将公务员服从义务加以明确具体化,以及适度界定公务员对外发表言论的界线,以完备公务员行为义务规范,包含公务员以个人名义进行公共政策讨论,未来毋须经机关(构)许可。

法案也检讨修正经营商业的范畴,适度修正公务员投资规定,同时就公务员于就(到)职时,违反经营商业及投资适法性要件者,增订缓衝期间;整併并修正公务员兼职规定,同时明定公务员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经权责机关(构)备查得从事社会公益活动或其他非经常性、持续性之工作,以及在不妨碍本职性质等情形下,得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以个人才艺表现获取适当报酬等相关规定。

铨叙部表示,基于公营事业机构发展需要,以及审酌教师的工作性质,不因其兼任行政职务后,对其本职从事教学及研究任务有所差异,法案增订公营事业机构对经营政策负有主要决策责任者以外之人员,以及公立学校兼任行政职务教师的经营商业禁止及兼职等规定,授权由各该主管机关依其业务性质另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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