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会今三读通过《土地法第73条之1》修正,将来土地或建筑物继承,若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日起,超过1年都未办理继承登记,地政机关除依现行规定公告外,还须以书面通知继承人。

提案的国民党立委郑天财指出,之所以提案修法,主要是因为实务上,继承人或代位继承人无法主动得知继承发生的的情况,继承开始一年内就能办妥继承很困难,为了便民,要求地政机关要寄送书面通知,保障人民财产权。

三读条文也规定,逾期未声请登记的列册管理继承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在公开标售前应公告30日,并以书面通知继承人;继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范围依序有优先购买权;但优先购买权人如未在决标后30日内表示优先购买,其权利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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