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三读通过《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将行政诉讼的第一审,改由高等行政法院增设「地方行政诉讼庭」审理,以落实第一审为事实审中心的金字塔型诉讼结构。同时,为避免恶意的不当滥诉,最高法院得对滥诉行为的原告处12万元以下罚锾。

为落实司改国是会议「坚实第一审」的结论,司法院针对《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施行法》、《行政法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提出修正草案。经送立院审议后,相关法案于今天完成三读。

此次修法,主要重点包含4个方向,分别是形塑坚实第一审行政诉讼结构;以巡迴法庭、线上起诉、远距审理增进诉讼便利性;启动渐进扩大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强化弱势保护、防杜滥诉。

在坚实第一审诉讼结构部分,三读通过的条文,将原本分散在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诉讼庭,改为集中于高等行政法院内增设「地方行政诉讼庭」;而「地方行政诉讼庭」在诉讼法上,相当于「地方行政法院」的审级,专责办理部分第一审通常诉讼程序事件、简易诉讼程序事件、交通裁决事件、收容声请事件,及其他法律规定等行政诉讼事件,藉此强化法官办理行政诉讼事件的专业性。

在现行「以原就被」原则下,新法施行后,司法院目前评估受影响案件数约占该类事件17.75%,亦即1年约有615件简易诉讼事件,及576件需开庭的交通裁决事件受影响,合计1191件。

修法后,仍维持行政诉讼的既有审级,不影响人民的审级利益,但因考量民眾诉讼便利性,因此此次修法也新增设置「巡迴法庭」、「线上起诉」、「远距审理」配套措施。

修正案明订,巡迴法庭主要针对「地方行政诉讼庭」受理适用或准用简易诉讼程序事件,若当事人的住居所、公务所、机关所在地均位在「与管辖之地方庭相距过远之地区」时,法院于徵询当事人意见后,得以巡迴法庭方式,利用自有办公处所或借用其他法院办公处所,由法官到当地法院开庭。

例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管辖的行政诉讼事件,台北市及新北市「以外的直辖市、县市」,即属「与法院相距过远之地区。

同时,新制也搭配全面开放线上起诉、线上阅卷、远距审理等措施。未来,证人不能到场,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时,行政法院得就所在处所远距讯问,或由证人作成陈述书状及其程序与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为因应行政诉讼事件类型愈趋复专业、复杂,新法也纳入「渐进扩大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明订高等行政法院管辖的环保、土地争议的第一审通常诉讼程序事件,及都市计画审查程序等,原则上「当事人应委任律师为诉讼代理人」;若无力委任诉讼代理人,得声请诉讼救助,以保护当事人权益。

此外,由于近年滥诉情形日渐增多,为避免司法资源遭滥用,进而影响金字塔型诉讼结构的顺利推行,新法针对上诉人若是基于恶意、不当或其他滥用诉讼程序目的,或因重大过失提起上诉,例如为骚扰法院或延滞、阻碍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且其事实上或法律上的主张欠缺合理依据者,应由最高行政法院认定滥诉,并裁定驳回上诉。

为有效吓阻滥行上诉,得由最高行政法院处予新臺币12万元以下罚锾:若上诉是由诉讼代理人所为或共同参与,经法院斟酌个案情节,最重可一併裁罚。

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正,是继88年、101年以来,行政诉讼制度及组织结构的第三次重大变革,为此一併配套修正《行政诉讼法施行法》、《行政法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及《法官法》等修法,以明确规范新旧法衔接适用、各级法院管辖范围、行政法院法官任用资格及办理事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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