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会今三读通过《幼儿教育及照顾法》修正条文,明定提高教保服务机构人员对幼儿不当管教的罚锾,情节重大者,处行为人新台币6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布行为人姓名与机构名称;而幼儿园超收等重大违规,罚锾将从3万元上调至30万元。

现行《幼照法》规定,教保服务机构负责人或其他服务人员,若体罚幼儿,处6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性骚扰则处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不当管教则处6000元到3万元的罚锾。

三读条文提高罚锾额度,明定教保服务机构之负责人或其他服务人员,若对幼儿有身心虐待、体罚、霸凌、性骚扰或不当对待行为,情节重大者,处行为人6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布行为人的姓名及机构名称。

三读条文说明,违反招收人数限制且超收超过15人或藏匿幼儿,罚锾从原先6000元至3万元上调至6万至30万元,此外「先限期改善再罚锾」的规定也修正为「罚锾并命限期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得以按次处罚,情节重大或经处罚3次后仍未改善者,得依情节轻重减少招收人数、停止招生6个月至1年,停办1年至3年或废止设立许可等处分。

此外,国民党团与民眾党团分别提出修正动议,主张增加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採用国产在地肉类及其加工品,并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以及来自核子事故地区产制的食材及其加工品,今经院会表决遭民进党团以人数优势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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