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先前将车停放在苗栗县竹南火车站前的亲子停车位,并在挡风玻璃前置放胎儿超音波照片,却被警方举发开罚600元。经夫妻提出行政诉讼,彰化地院认定,该车有载孕妇为事实,撤销原处分。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一对许姓夫妻2021年11月间,将小货车停放在竹南火车站前亲子停车位,遭警方依「停车车种不依规定」为由,开罚600元罚锾,许姓夫妻不服裁决,提出行政诉讼。
许男主张,当时他搭载孕妇,因尚未产检而未有孕妇健康手册,但他有将超音波照片置放于挡风玻璃,举发通知单上的举发照片亦清楚拍下该超音波,认为原处分有违误,希望法院能撤销。
彰化地院法官勘验证据,认定许男主张车上有孕妇为事实,虽停车时未置放符合规定的停车识别证,但许姓夫妻的超音波照片,可证明车上有载孕妇,警方即无从认定该车有「停车车种不依规定」的违规行为,认为裁罚不适法,撤销原处分,判许姓夫妻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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