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民眾自国外进口显示器,原申报货名为彩色显示器,产地为日本,但经海关查验发现是彩色电视机,且产地为大陆,除要追缴关税及货物税外还涉及多项输入规定。

关务署台北关表示,若进口彩色显示器本体不具有电视调谐器(TV Tuner)装置,且产品名称、功能型录及外包装未标示有电视字样,亦未併同具有电视调谐器功能之机具者,因无法直接接收电视视频讯号及播放电视节目,即非货物税条例规定应课徵货物税之彩色电视机项目。

该关进一步表示,若进口的是彩色电视机,则属应课徵货物税的货品,其货物分类号列,则归列第8528.72.00.00-0号,对应的输入规定有「C02」(属于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公告应施进口检验商品)、 「MP1」(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如该电视具有WIFI或蓝芽功能则会多一项输入规定「602」(进口属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应经许可之项目,由海关验凭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核发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进口许可证后放行)。具有该类输入规定情形的货品,必须取得主管机关核发输入许可文件才能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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