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1名母亲去年底、今年初在托婴中心接送1岁女儿时,将机车停靠在路边红线区遭民眾检举,收到4张罚单后决定提出行政诉讼,她主张仅临停一下,很快就离开,请求撤销罚单;法官认为接送婴幼儿不受临停3分钟之限,且机车当时紧靠路边,影响交通轻微,因为判准撤销4张罚单。

判决书指出,该名母亲在去年12月、今年1月分别收到4张罚单,时间地点大致相同,都在下午约5点半,地点都在托婴中心旁的红线,她承认确实有将机车停放在红线区,是为了接送1岁女儿,且当时机车已靠紧路边停放,不会影响交通,她以此理由向法院申请撤销处分。

不过北市交通裁决所认为该处确实为红线,警方依法举发并无不妥;但台北地院认为,该母亲的女儿年仅1岁,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接送未满7岁儿童上、下车者,临时停车不受3分钟之限制」,且为接送幼女因而违规停车,违章情节属于轻微。

此外,余女停放机车时未在车上或车旁,显非处于「保持立即行驶之状态」,不属「临时停车」,与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5条第2项规定不符,且停放位置左侧预留相当空间,难认有妨碍人车通行的情事,以上未达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节轻微,因此准许撤销4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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