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兰市1名林姓男子到小花(化名)家门口,对小花的鞋子泼洒精液,小花怒告他毁损罪,但林男辩称他泼洒的是碳水化合物,并非精液,因成分含有鱼露,所以才会有腥臭味,宜兰地方法官审理后,认为无证据证明林男泼洒在小花鞋上的液体让小花的鞋子不堪使用,故判林男无罪,案经上诉,遭高院法官驳回,维持原判决。
根据判决书指出,宜兰市1名林姓男子明知一般女子衣物遭陌生男子,沾黏或泼洒疑似精液液体,一定会因为觉得噁心,不敢再穿用而丢弃,他竟基于毁损之犯意于110年5月,从地下车道进入到2楼小花家中,将疑似精液液体泼洒在小花鞋子内,损失约新臺币3千元,小花怒提告。
林男辩称,他泼洒非精液,而是在化工行买的碳水化合物,里面含鱼露成分,所以会有腥味及臭味,那种液体只会有味道及黏性,不会有危险,也可以用水冲掉;但小花认为无论是「精液」或「化学液」,既有「极浓腥臭味」而难以洗除异味。更何况一般人想到鞋子沾染过「精液」或「化学液」,怎敢再穿,且鞋子以不堪用。
宜兰地院法官表示,小花说鞋子遭林男泼洒类似精液之液体,但客观上难以证明小花的鞋子达到「毁弃」、「损坏」或「致令不堪用」之程度,因此法官认为小花提供的证据尚不足证明林男有涉犯毁损他人物品罪之犯行,顾判他无罪。案经上诉,法官认为原审核无不当,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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