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创公司的经营团队在投注心力推展业务、研发创新之际,如果也能对併购的议题有基本的了解,或许可以为公司带来更好的发展契机,也使公司股东能有额外的获利出场选项。
丁英泰举例,新创公司如果有依公司法的规定发行股票,则在被他人併购时,倘由个人股东将公司股票移转给併购公司以取得对价,因所得税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徵所得税,该股票移转发生的利得可免课所得税,但仍需按成交价格缴纳千分之三的证券交易税。
另外,依照我国2021年1月27日修正公布的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的规定,个人股东未上市柜证交所得应计入个人最低税负制计算,若最低税负超过综所税则需补缴差额税款。除非公司属于经主管机关核定之国内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且交易时公司设立未满5年,才有机会不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课税。
除此之外,今(2022)年5月底经立法院三读通过的企业併购法修正案为促进新创公司之併购,减轻税负成本对于个人股东併购意愿的影响,规定符合一定条件之新创公司进行合併或分割时,其个人股东取得股份对价而发生之股利所得,可选择全数延缓至取得股份次年度之第三年起,分三年平均课税。
丁英泰建议,新创公司被併购时,在谈判初期就可积极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同步针对股东的税负成本进行试算,同时将各种租税减免措施纳入考虑,因为併购税负对併购条件形成、流程、时程规画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影响交易成败,不可轻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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