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私立学校状况还可以,但急着以《私校法》退场,以规避校产充公及资遣教师的费用,全国教育产业总工会今要求,《私校法》应比照《私校退场条例》精神,明定教职员工之资遣费、资遣慰助金、离职慰助金、退休慰助金等,以保障教师权益。
5月开始实施的《私校退场条例》,规定专案辅导学校停办后2年后须解散、财产改归县市政府、或捐赠予退场基金、中央机关或公立学校。
不过全教产理事长林硕杰表示,他们接获基层教师反应,私校为避免被快速解散、财产充公、支付教师资遣慰助金等,恐将为停损而提前自我了断,改《私校法》退场路线,不循《私校退场条例》路线。
林硕杰说,以往依私校法遭列为专辅后,若2年未改善,教育部可下令停招或停办,停办再过3年才可解散,也就是说学校有3年转型期,且财产不会充公。但现在若被列专案辅导学校,就须依《私校退场条例》退场,恐面临快速解散、财产充公、支付教师资遣慰助金等。
林硕杰表示,现在私校若非「专案辅导」学校恐将提早停损改走《私校法》路线退场,不必适用《私校退场条例》,意图规避被快速解散、财产充公、支付教师资遣慰助金等损失,还可保有3年转型期。
全教产认为,《私校法》应比照《私校退场条例》的精神,明定教职员工之资遣费、资遣慰助金、离职慰助金、退休慰助金等,且其支付条件应优于《私校退场条例》,避免私校故意提前退场,大量教师面临中年失业,而《私校退场条例》原本设计对教职员工该有之保障又全部落空,这些受雇者将成为最大输家。
教育部回应,依《私校法》第70、71、72条规定,当私校评估学校办学困难无法继续经营时,得主动申请停办学校并解散清算。而学校依《私校法》提出停办计画报部时,教育部会以维护教职员工生之权益为前提,依相关法令规定审查停办计画有关教师离退等规画保障。
另为因应国内少子女化趋势,并强化督导辅导办学情形显有问题而未能主动规画改善之私校,立法院日前已通过《私校退场条例》,一旦学校办学出问题而未改善,教育部会依《私校退场条例》积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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