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书局创办人刘振强2017年过世,次子刘仲杰接手担任负责人,他提告主张母亲盗领他负责的三民书局及东大图书公司1464万元,请求法院判令母亲返还,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无法证明这些款项属于三民及东大公司所有,驳回请求、刘母免还。可上诉。
刘仲杰以三民书局及东大图书公司名义提起民事诉讼主张, 20多年前刘振强借用庄姓妻子名义,在银行开帐户供其资金调度使用,公司负责人改由他继任后,他在2017年分别以三民书局、东大图书名义匯款到帐户内,却被母亲擅自变更印鑑及补领存折后盗领一空。
一审士林地方法院及二审高院都认为,三民书局等无法证明两造间就银行帐户成立借名登记契约,则帐户内之款项即为刘母所有,刘男并未受母亲委任保管系争帐户内款项,所以她领取帐户内存款1464万元,难谓有何侵害三民书局权利可言,判决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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