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内湖警分局侦查佐胡仕豪去年向涉毒品案的林姓男子谎称可不用观察勒戒,收下对方20万「处理费」,一审判刑3年6月,台湾高等法院考量他缴回犯罪所得,因负担高额房贷始误触法网,22日依《贪污治罪条例》公务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罪轻判2年,缓刑5年,却疑未宣告褫夺公权,而引发议论。法界认为,依《贪污治罪条例》规定「犯该条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并宣告褫夺公权」,高院却漏未宣告,判决违背法令,台湾高检署可能据此提上诉,最高法院亦可能撤销原判决,发回更审。
对此,台湾高检署23日表示,收受判决后会审慎依法处理。
事实上,公务员涉犯《贪污治罪条例》之罪,却未宣告褫夺公权,最高法院过去曾有撤销原判决,发回更审的前例。例如,前交通部公路总局第五区养护工程处水上工务段刘姓养路士,被台南高分院依《贪污治罪条例》侵占非公用财物罪判处徒刑1年,缓刑3年,但未宣告褫夺公权,案经上诉,依据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 3593 号刑事判决,认定台南高分院原判决疏未宣告褫夺公权,以判决违背法令,撤销判决,发回更审。
30岁胡员2019年知悉林男涉嫌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罪嫌遭移送,并与其互加通讯软体联繫,去年林男收到观察勒戒裁定,询问胡员是否可改罚钱,不要观察勒戒。胡佯称可以处理,但上面要有好处才会帮忙,去年2月林在新北市三峡交付现金20万元给胡,胡为取信林佯称「事情办好了、给上头5万、请吃饭4万」,林告知剩余款项归还9万元即可。胡只转帐1万5000元至林帐户,新北地检署去年3月对林男通缉,林男遭警逮捕并执行观察勒戒,林始知受骗。
士林地院《贪污治罪条例》判胡徒刑3年6月,褫夺公权2年,上诉后,台湾高等法院22日考量胡坦承犯行,自动缴回犯罪所得20万元,与被害人和解,共返还被害人21万5000元,已逾诈得金额20万元,改依《贪污治罪条例》公务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罪轻判胡员2年徒刑,宣告缓刑5年,须参加法治教育10场次。可上诉。
但由于高院判决主文并没有宣告褫夺公权, 引发媒体及法界议论,法界认为,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7条规定「犯该条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并宣告褫夺公权」,高院若漏未宣告,判决已违背法令,高检署很可能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也很可能将本案发回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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